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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海商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 原   告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   告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婉青律師       黃欣欣律師 上 一 人 吳文淑律師 複 代理 人 被   告 陳信銘       廖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就原告主張受損之吊車如無 從修復,何時得以確認修復可能性之有無等事項,尚有再行調查 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