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
原 告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秋賢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被 告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婉青律師
黃欣欣律師
上 一 人 吳文淑律師
複 代理 人
被 告 陳信銘
廖萬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就原告主張受損之吊車如無
從修復,何時得以確認修復可能性之有無等事項,尚有再行調查
之必要,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