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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海商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 上 訴 人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 法院為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雖於法定之上訴期間內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聲 明上訴,惟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則未載明,致本院無從據以審理,確認上訴範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法院補正,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