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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原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 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 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 上訴,則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3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5,05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