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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羅洋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108 年度消字第6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下同)2,216,8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