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羅洋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108 年度消字第6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下同)2,216,82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