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羅洋華
被
上 訴人 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豊彥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
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09 年4 月29日送達
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未補正,此有
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參。是其上訴
尚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