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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羅洋華 被 上 訴人 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豊彥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09 年4 月29日送達 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未補正,此有 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上訴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