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施有欣
被
上訴人 雄信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光隆
訴訟代理人 黃壽寶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
13日本院107年度雄簡字第233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8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在訴外人李○○
原開設「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之高雄市○○區○○路○○號(
下稱
系爭地點),開設「迪欣貿易」,當時「諾迪斯汽車精
品店」已停業,但被上訴人於同年11月5日會同本院107年度
司執字第88970號給付服務費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人員,至系爭地點
查封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物品,
爰
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
並聲明:本院系
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無法證明「諾迪斯汽車精品店」已結
束營業,亦無法證明附表所示物品為其所有,所訴並無理由
。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並於本院先陳稱:附表項次1至3、20、21之物品為伊所
有,項次4之物品為伊母親購買,項次5至19之物品為他人所
寄賣,但這些物品遭查封時都放在「迪欣貿易」,伊是「迪
欣貿易」負責人,所以應該負責等語(本院卷第56頁),後
改稱:伊是「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之實際負責人,99年間伊
從布塞車汽車百貨被
資遣離職,因為老闆有幫伊申請失業補
助,不能成為商號負責人,所以登記李○○為「諾迪斯汽車
精品店」之負責人,「諾迪斯汽車精品店」實際上是伊在經
營,去年伊要領「諾迪斯汽車精品店」的發票時,因為「諾
迪斯汽車精品店」欠租賃稅等而無法領發票,國稅局人員建
議另設立一個商號比較快可以領到發票,伊就設立「迪欣貿
易」等語(本院卷第100至101頁)並
上訴聲明:(一)原判
決廢棄。(二)本院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被上訴人則以:否認上訴人
上開所述,又「諾迪斯汽車精
品店」經營時外觀的狀態就如被上訴人提出強制執行
聲請狀
所提出之照片,該照片是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所拍攝,107
年7月19日系爭地點設立「迪欣貿易」之後,該店的外觀還
是相同。並由被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提出之「諾迪斯汽
車精品店」於露天
拍賣所刊登之拍賣資料,係107年10月9日
上網查看後列印下來的,可以證明「諾迪斯汽車精品店」於
107年10月9日仍有營業,且107年11月5日執行查封時,系爭
地點的外觀就如被上訴人強制執行
聲請狀所提出之照片,所
以認為查封之附表所示物品為李○○即「諾迪斯汽車精品店
」之財產等語(本院卷第91至92頁)以資
抗辯。並聲明:上
訴駁回。
四、
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係由李勝泰於99年4 月23日獨資設
立,設址系爭地點,之後於105年10月14日辦理轉讓登記
予李○○為上開商號獨資負責人,另上訴人於107年7月19
日獨資設立「迪欣貿易」於系爭地點,營業項目大致相同
(原審卷第9至9-1頁,本院卷第57頁)。
(二)被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提出之
執行名義為
債權憑證,而
該
債權憑證記載其引用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7年度雄小字
第426號判決,該判決之判決時間為107年6月29日,李○
○上訴後,本院107年度小上字第85號判決於107年8月22
日駁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卷第57至58頁)。
(三)系爭執行事件卷內高雄市○○區○○○路○○○ 巷○○號
戶籍
謄本顯示李○○為戶長,上訴人之父母寄居該戶籍,李○
○為上訴人之前女友。
(四)系爭執行事件於107 年11月5 日至系爭地點查封附表所示
物品,目前尚未拍賣,上訴人未聲請停止執行,系爭執行
事件尚未執行完畢(本院卷第57頁)。
五、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
按第三人執行
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
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
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
執行標的物有
所有權、典權、
留置權、
質權存在情形之者
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上字第860號判決意旨
參照)。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文。而放置
債務人營業場所
之動產,屬債務人所有,
乃社會事實之常態,第三人所有
之動產放置債務人之營業場所,為社會事實之變態,因之
,第三人主張放置債務人營業場所之動產為其所有,自應
由第三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
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之負責人為李○
○(原審卷第4頁),上訴後改為主張係上訴人與李○○
之兄李○○合資設立(本院卷第6、105頁),
惟先稱是由
上訴人實際經營(本院卷第6、100至101頁),後稱是上
訴人與李○○共同經營(本院卷第105頁),然上訴人主
張「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係上訴人與李○○合資設立及共
同經營或實際經營等節,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本院卷第
101頁),上訴人又未舉證證明,且自陳:「諾迪斯汽車
精品店」欠稅金額不清楚,因為都是李○○在處理等語(
本院卷第101頁),衡情
倘若上訴人確為「諾迪斯汽車精
品店」之實際經營者,上訴人理應較李○○清楚欠稅狀況
,是其主張與李○○合資設立「諾迪斯汽車精品店」及「
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係由其共同經營或實際經營等節,既
無實據,亦與常情及卷證未合,均難採信。又上訴人主張
107年7月19日設立「迪欣貿易」時,「諾迪斯汽車精品店
」已停業,雖於原審提出顯示「諾迪斯汽車精品店」
非營
業中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結果為證(原審卷第5頁)
,然此查詢結果並未顯示查詢日期,無法認定「諾迪斯汽
車精品店」非營業中之時期為何?參以上訴人於本院另稱
:因負責人李○○與國稅局有租賃稅的問題,國稅局便先
行令其暫停營業等語(本院卷第105頁),足見縱認前開
查詢結果之非營業狀態係指107年7月19日被上訴人設立「
迪欣貿易」時,惟此僅係稅務機關對於該商號欠稅之行政
處分,與「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仍否實際營業
無涉。況依
查詢日期107年11月30日之「諾迪斯汽車精品店」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原審卷第9頁)、查詢日期107年10月
11日之「諾迪斯汽車精品店」商業登記現況資料抄本(原
審卷第12至13頁),均無「諾迪斯汽車精品店」停業之記
載,且依被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陳報107年10月9日列印
之「諾迪斯汽車精品店」露天拍賣資訊,顯示賣家於12小
時前上線,並刊登有「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之營業地點、
營業時間、商品
等情,有此拍賣資訊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
113至119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核閱
無訛
(本院卷末頁證物袋內),
堪認「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並
無停業,而仍繼續營業。
是以,上訴人主張其於107年7月
19日在系爭地點開設「迪欣貿易」時「諾迪斯汽車精品店
」已停業,故附表所示物品即為其所有
云云,顯難採認。
(三)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地點查封附表所示物品,附表項次4
、5至19物品,上訴人
自承非所有權人(本院卷第56頁)
,
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自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又附
表項次1至3、20、21物品上訴人主張為其所有,雖提出交
易紀錄等件為證,然上訴人用以證明附表項次1、2之物品
為其所有之會員交易紀錄、估價單(本院卷第73、75頁)
,其中會員交易紀錄僅能證明當時係以上訴人名義購入,
而估價單之備註欄雖載有上訴人姓名,然非購買憑證,且
購買人為未必是出資人或所有權人,是均無法證明該等項
次之物品為上訴人出資購買並取得所有。另上訴人用以證
明附表項次3、20、21物品為其所有之收據、鑫相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購賣證明書(本院卷第77、87頁),收據抬頭
雖載有「施先生」字樣,購買證明書亦記載購買人為上訴
人,然該等物品購入之時間,依上訴人提出之收據及購買
證明書
所載分別為104年10月28日、105年9月1日,均係於
上訴人107年7月19日獨資設立「迪欣貿易」前購入,且持
續置放在系爭地點直至遭查封,因上訴人自承於107年4月
前與李○○為男女朋友(本院卷第100頁),非無可能係
原告以其名義代李○○所購買,並由上訴人購入後既將該
等物品放置於「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之營業處所作為營業
使用多年,客觀上即屬由李○○即「諾迪斯汽車精品店」
占有中,自屬李○○即「諾迪斯汽車精品店」所有。末查
,上訴人亦無法證明「諾迪斯汽車精品店」於查封前已將
附表項次1至3、20、21物品之
所有權移轉予上訴人即「迪
欣貿易」,故上訴人訴請排除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
即屬無據。
六、
綜上所述,
本件尚乏證據可認為在「諾迪斯汽車精品店」內
查封之附表所示物品,係上訴人所有,故其訴請排除系爭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決駁
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項次│ 物品名稱 │ 數量 │ 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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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M-PC72聲寶冷氣 │1 │台 │
├──┼──────────────────────┼───┼───┤
│2 │EPSON XP-402印表機 │1 │台 │
├──┼──────────────────────┼───┼───┤
│3 │電腦主機 │1 │台 │
├──┼──────────────────────┼───┼───┤
│4 │收銀機 │1 │台 │
├──┼──────────────────────┼───┼───┤
│5 │萊姆HPI-1100高壓清洗機 │1 │台 │
├──┼──────────────────────┼───┼───┤
│6 │ESPER EA302高壓清洗機 │1 │台 │
├──┼──────────────────────┼───┼───┤
│7 │SAMRN SR MAX高壓清洗機 │1 │台 │
├──┼──────────────────────┼───┼───┤
│8 │NV1210AV車用吸塵器 │3 │台 │
├──┼──────────────────────┼───┼───┤
│9 │B&D BDH1620家用吸塵器 │1 │台 │
├──┼──────────────────────┼───┼───┤
│10 │B&D ADV1200車用吸塵器 │2 │台 │
├──┼──────────────────────┼───┼───┤
│11 │B&D PV1200AV車用吸塵器 │3 │台 │
├──┼──────────────────────┼───┼───┤
│12 │AS2300打氣機 │3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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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HELL 05 SPAVCO方向盤 │1 │個 │
├──┼──────────────────────┼───┼───┤
│14 │SPAVCO 0157M2L9方向盤 │1 │個 │
├──┼──────────────────────┼───┼───┤
│15 │SPAVCO 015L800Plar方向盤 │1 │個 │
├──┼──────────────────────┼───┼───┤
│16 │ZACV車用吸塵器 │3 │台 │
├──┼──────────────────────┼───┼───┤
│17 │STEERING WHEEL 4156方向盤 │7 │個 │
├──┼──────────────────────┼───┼───┤
│18 │STEERING WHEEL 4128A方向盤 │3 │個 │
├──┼──────────────────────┼───┼───┤
│19 │STEERING WHEEL 5169方向盤 │2 │個 │
├──┼──────────────────────┼───┼───┤
│20 │強倫SL-566S升降機 │1 │座 │
├──┼──────────────────────┼───┼───┤
│21 │T-80L抽油機 │1 │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