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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施有欣 被上訴人  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訴訟代理人 黃壽寶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 13日本院107年度雄簡字第233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在訴外人李○○ 原開設「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之高雄市○○區○○路○○號( 下稱系爭地點),開設「迪欣貿易」,當時「諾迪斯汽車精 品店」已停業,但被上訴人於同年11月5日會同本院107年度 司執字第88970號給付服務費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人員,至系爭地點查封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物品, 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系 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無法證明「諾迪斯汽車精品店」已結 束營業,亦無法證明附表所示物品為其所有,所訴並無理由 。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並於本院先陳稱:附表項次1至3、20、21之物品為伊所 有,項次4之物品為伊母親購買,項次5至19之物品為他人所 寄賣,但這些物品遭查封時都放在「迪欣貿易」,伊是「迪 欣貿易」負責人,所以應該負責等語(本院卷第56頁),後 改稱:伊是「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之實際負責人,99年間伊 從布塞車汽車百貨被資遣離職,因為老闆有幫伊申請失業補 助,不能成為商號負責人,所以登記李○○為「諾迪斯汽車 精品店」之負責人,「諾迪斯汽車精品店」實際上是伊在經 營,去年伊要領「諾迪斯汽車精品店」的發票時,因為「諾 迪斯汽車精品店」欠租賃稅等而無法領發票,國稅局人員建 議另設立一個商號比較快可以領到發票,伊就設立「迪欣貿 易」等語(本院卷第100至101頁)並上訴聲明:(一)原判 決廢棄。(二)本院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被上訴人則以:否認上訴人上開所述,又「諾迪斯汽車精 品店」經營時外觀的狀態就如被上訴人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 所提出之照片,該照片是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所拍攝,107 年7月19日系爭地點設立「迪欣貿易」之後,該店的外觀還 是相同。並由被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提出之「諾迪斯汽 車精品店」於露天拍賣所刊登之拍賣資料,係107年10月9日 上網查看後列印下來的,可以證明「諾迪斯汽車精品店」於 107年10月9日仍有營業,且107年11月5日執行查封時,系爭 地點的外觀就如被上訴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提出之照片,所 以認為查封之附表所示物品為李○○即「諾迪斯汽車精品店 」之財產等語(本院卷第91至92頁)以資抗辯。並聲明:上 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係由李勝泰於99年4 月23日獨資設 立,設址系爭地點,之後於105年10月14日辦理轉讓登記 予李○○為上開商號獨資負責人,另上訴人於107年7月19 日獨資設立「迪欣貿易」於系爭地點,營業項目大致相同 (原審卷第9至9-1頁,本院卷第57頁)。 (二)被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提出之執行名義債權憑證,而 該債權憑證記載其引用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7年度雄小字 第426號判決,該判決之判決時間為107年6月29日,李○ ○上訴後,本院107年度小上字第85號判決於107年8月22 日駁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卷第57至58頁)。 (三)系爭執行事件卷內高雄市○○區○○○路○○○ 巷○○號戶籍 謄本顯示李○○為戶長,上訴人之父母寄居該戶籍,李○ ○為上訴人之前女友。 (四)系爭執行事件於107 年11月5 日至系爭地點查封附表所示 物品,目前尚未拍賣,上訴人未聲請停止執行,系爭執行 事件尚未執行完畢(本院卷第57頁)。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第三人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 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 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者 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6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文。而放置債務人營業場所 之動產,屬債務人所有,社會事實之常態,第三人所有 之動產放置債務人之營業場所,為社會事實之變態,因之 ,第三人主張放置債務人營業場所之動產為其所有,自應 由第三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 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之負責人為李○ ○(原審卷第4頁),上訴後改為主張係上訴人與李○○ 之兄李○○合資設立(本院卷第6、105頁),先稱是由 上訴人實際經營(本院卷第6、100至101頁),後稱是上 訴人與李○○共同經營(本院卷第105頁),然上訴人主 張「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係上訴人與李○○合資設立及共 同經營或實際經營等節,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本院卷第 101頁),上訴人又未舉證證明,且自陳:「諾迪斯汽車 精品店」欠稅金額不清楚,因為都是李○○在處理等語( 本院卷第101頁),衡情倘若上訴人確為「諾迪斯汽車精 品店」之實際經營者,上訴人理應較李○○清楚欠稅狀況 ,是其主張與李○○合資設立「諾迪斯汽車精品店」及「 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係由其共同經營或實際經營等節,既 無實據,亦與常情及卷證未合,均難採信。又上訴人主張 107年7月19日設立「迪欣貿易」時,「諾迪斯汽車精品店 」已停業,雖於原審提出顯示「諾迪斯汽車精品店」營 業中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結果為證(原審卷第5頁) ,然此查詢結果並未顯示查詢日期,無法認定「諾迪斯汽 車精品店」非營業中之時期為何?參以上訴人於本院另稱 :因負責人李○○與國稅局有租賃稅的問題,國稅局便先 行令其暫停營業等語(本院卷第105頁),足見縱認前開 查詢結果之非營業狀態係指107年7月19日被上訴人設立「 迪欣貿易」時,惟此僅係稅務機關對於該商號欠稅之行政 處分,與「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仍否實際營業無涉。況依 查詢日期107年11月30日之「諾迪斯汽車精品店」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原審卷第9頁)、查詢日期107年10月 11日之「諾迪斯汽車精品店」商業登記現況資料抄本(原 審卷第12至13頁),均無「諾迪斯汽車精品店」停業之記 載,且依被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陳報107年10月9日列印 之「諾迪斯汽車精品店」露天拍賣資訊,顯示賣家於12小 時前上線,並刊登有「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之營業地點、 營業時間、商品等情,有此拍賣資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 113至119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核閱無訛 (本院卷末頁證物袋內),認「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並 無停業,而仍繼續營業。是以,上訴人主張其於107年7月 19日在系爭地點開設「迪欣貿易」時「諾迪斯汽車精品店 」已停業,故附表所示物品即為其所有云云,顯難採認。 (三)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地點查封附表所示物品,附表項次4 、5至19物品,上訴人自承非所有權人(本院卷第56頁) ,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自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又附 表項次1至3、20、21物品上訴人主張為其所有,雖提出交 易紀錄等件為證,然上訴人用以證明附表項次1、2之物品 為其所有之會員交易紀錄、估價單(本院卷第73、75頁) ,其中會員交易紀錄僅能證明當時係以上訴人名義購入, 而估價單之備註欄雖載有上訴人姓名,然非購買憑證,且 購買人為未必是出資人或所有權人,是均無法證明該等項 次之物品為上訴人出資購買並取得所有。另上訴人用以證 明附表項次3、20、21物品為其所有之收據、鑫相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購賣證明書(本院卷第77、87頁),收據抬頭 雖載有「施先生」字樣,購買證明書亦記載購買人為上訴 人,然該等物品購入之時間,依上訴人提出之收據及購買 證明書所載分別為104年10月28日、105年9月1日,均係於 上訴人107年7月19日獨資設立「迪欣貿易」前購入,且持 續置放在系爭地點直至遭查封,因上訴人自承於107年4月 前與李○○為男女朋友(本院卷第100頁),非無可能係 原告以其名義代李○○所購買,並由上訴人購入後既將該 等物品放置於「諾迪斯汽車精品店」之營業處所作為營業 使用多年,客觀上即屬由李○○即「諾迪斯汽車精品店」 占有中,自屬李○○即「諾迪斯汽車精品店」所有。末查 ,上訴人亦無法證明「諾迪斯汽車精品店」於查封前已將 附表項次1至3、20、21物品之所有權移轉予上訴人即「迪 欣貿易」,故上訴人訴請排除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尚乏證據可認為在「諾迪斯汽車精品店」內 查封之附表所示物品,係上訴人所有,故其訴請排除系爭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決駁 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項次│ 物品名稱 │ 數量 │ 規格 │ ├──┼──────────────────────┼───┼───┤ │1 │AM-PC72聲寶冷氣 │1 │台 │ ├──┼──────────────────────┼───┼───┤ │2 │EPSON XP-402印表機 │1 │台 │ ├──┼──────────────────────┼───┼───┤ │3 │電腦主機 │1 │台 │ ├──┼──────────────────────┼───┼───┤ │4 │收銀機 │1 │台 │ ├──┼──────────────────────┼───┼───┤ │5 │萊姆HPI-1100高壓清洗機 │1 │台 │ ├──┼──────────────────────┼───┼───┤ │6 │ESPER EA302高壓清洗機 │1 │台 │ ├──┼──────────────────────┼───┼───┤ │7 │SAMRN SR MAX高壓清洗機 │1 │台 │ ├──┼──────────────────────┼───┼───┤ │8 │NV1210AV車用吸塵器 │3 │台 │ ├──┼──────────────────────┼───┼───┤ │9 │B&D BDH1620家用吸塵器 │1 │台 │ ├──┼──────────────────────┼───┼───┤ │10 │B&D ADV1200車用吸塵器 │2 │台 │ ├──┼──────────────────────┼───┼───┤ │11 │B&D PV1200AV車用吸塵器 │3 │台 │ ├──┼──────────────────────┼───┼───┤ │12 │AS2300打氣機 │3 │台 │ ├──┼──────────────────────┼───┼───┤ │13 │HELL 05 SPAVCO方向盤 │1 │個 │ ├──┼──────────────────────┼───┼───┤ │14 │SPAVCO 0157M2L9方向盤 │1 │個 │ ├──┼──────────────────────┼───┼───┤ │15 │SPAVCO 015L800Plar方向盤 │1 │個 │ ├──┼──────────────────────┼───┼───┤ │16 │ZACV車用吸塵器 │3 │台 │ ├──┼──────────────────────┼───┼───┤ │17 │STEERING WHEEL 4156方向盤 │7 │個 │ ├──┼──────────────────────┼───┼───┤ │18 │STEERING WHEEL 4128A方向盤 │3 │個 │ ├──┼──────────────────────┼───┼───┤ │19 │STEERING WHEEL 5169方向盤 │2 │個 │ ├──┼──────────────────────┼───┼───┤ │20 │強倫SL-566S升降機 │1 │座 │ ├──┼──────────────────────┼───┼───┤ │21 │T-80L抽油機 │1 │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