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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 聲 請 人 莊連豪 共同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相 對 人 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亞菁 相 對 人 李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57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57 號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為補充言詞 辯論筆錄所需,爰聲請交付民國108 年8 月13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如 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 可;經法院裁定許可聲請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50元,而 持有前開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2 項、第3 項所明定。另維護並主張 法律上之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等,均 屬之,此觀諸該條項修正理由即明。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基 於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 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