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麗英
聲 請 人 莊連豪
共同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
相 對 人 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亞菁
相 對 人 李金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57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
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八月十三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57 號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原告,為補充言詞
辯論筆錄所需,
爰聲請交付民國108 年8 月13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如
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
可;經法院裁定許可聲請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50元,而
持有前開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2 項、第3 項所明定。另維護並主張
法律上之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等,均
屬之,此
觀諸該條項修正理由即明。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基
於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
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