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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全天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甫宗 相 對 人 陳尤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元後,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 第七二四六二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 度審重訴字第二四七號(及之後改分案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以本院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 72462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 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 ,查封拍賣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惟聲請人已就上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原因事實,即本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810 號本票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以系爭本票係訴外人曾明棋、曾明煌兩人偽造 公司之名簽發及本票所擔保之債權係詐欺之事由,對相對人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重訴第 24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受理,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准於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 決確定前,裁定停止上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等語。 二、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 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 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 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 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 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 項亦著有明文在案。而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 項所稱之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 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 40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上開系爭執行事件,所持之執 行名義,為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審重訴字第247 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所審理之本票,此有本院系爭執行卷 宗及執行名義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審重 訴字第247 號卷查明屬實,而依執行卷所附執行命令,系 爭不動產仍在鑑價程序,尚未拍賣等情,有執行相關資料 在卷可稽,則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又就裁判結果而言 ,若聲請人就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得獲勝訴判決 ,相對人即無本票債權可供行使,則聲請人以提起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上開系爭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即與首揭條文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 (二)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 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 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 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 權額為依據,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判要 旨可資參照。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 幣(下同)21 ,250,000 元,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 受有之損害為其因停止執行致無從先行取得該款項並為使 用之利益,此項利益在通常情形下應為因遲延受領而損失 之法定利息,再參酌前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訴訟 ,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其標的價額逾150 萬元, 得上訴至第三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 一、二、三審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 年 4 月、2 年、1 年,合計共4 年4 月,推估本件停止執行 其間約4 年,經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據此認 定相對人於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可能遭受之損害當係無 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之損失,應為4,250,000 元 【計算式:21,250,000×5 %×4 =4,250,000 】,故酌 定本件擔保金額應以425 萬元為宜。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 │ │ (新臺幣) │ │ │ ├──┼───────┼──────┼───────┼───────┤ │001 │105年6月30日 │19,970,000元│105年12月31日 │106年1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