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黃義盛共同訴訟
代理人因與
吳心農、陳玉暉間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件(108 年度海商字
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民國一○八年度海商字第一四號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
等事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人為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黃義盛共同
訴訟代理人因與吳心
農、陳玉暉間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件(108 年度海商字第14
號),其以:為核對筆錄記載與當日
開庭各方陳述內容是否相符
為由,聲請許可交付民國108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
光碟,
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所定要件相符,並無依
法令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之情形。
是故聲請人應繳納費用後,許
可交付
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另聲請人及其他
持有上開法庭錄音光
碟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
參照),併予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