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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黃義盛共同訴訟代理人因與 吳心農、陳玉暉間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件(108 年度海商字 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民國一○八年度海商字第一四號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 等事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人為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黃義盛共同訴訟代理人因與吳心 農、陳玉暉間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件(108 年度海商字第14 號),其以:為核對筆錄記載與當日開庭各方陳述內容是否相符 為由,聲請許可交付民國108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 光碟,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所定要件相符,並無依法令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之情形。是故聲請人應繳納費用後,許 可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另聲請人及其他持有上開法庭錄音光 碟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參照),併予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