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夏錫中
相 對 人 楊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啟鴻
上列
聲請人聲請更換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翰會計師原選派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職
務應予解任。
選派王淑冬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檢查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任意、臨時之監督機關,在
於彌補
監察人專業監督之不足,其選任機關有三,一為由創
立會選任(公司法第146 條第1 、2 項),二為由股東會選
任(公司法第173 條第1 、2 、3 項、第184 條第1 、2 項
、第331 條第1 、2 項),三為由法院選任,此又分為由少
數股東聲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
公司重整裁定前(
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公司特別清算前(第352 條第1
、2 項),由
上開規定可知,關於檢查人之選任,依公司法
相關規定,公司本身並無選任權或聲請選任權。又繼續1 年
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
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民國107 年8 月1
日修正前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少數股東之
檢查權,係因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並無監察權可
資行使,為保障少數股東仍得於一定要件下檢查、瞭解公司
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始規定此項聲請法院裁定選派檢查
人之權限,顯見股東檢查權之行使,事實上即係透過股東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限,
予以落實,故此一股東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之權限,僅屬於股東所享有。
惟檢查人進行公司
業務等檢查時,如有難於勝任之情事發生時,基於檢查人係
為踐行股東檢查權而存在之法理,自應賦予原聲請股東得聲
請法院解任現任檢查人並選派新任檢查人之權限。
二、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23 號選派
檢查人事件,裁定選派謝宗翰會計師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惟謝宗翰會計師
迄未踐行檢查權
,聲請更換檢查人等語。
三、經檢送
聲請狀繕本,請相對人、謝宗翰會計師就本件聲請表
示意見,均未有回覆。
四、就聲請意旨之疑慮,謝宗翰會計師既未加以回覆說明,則聲
請人聲請更換檢查人(即解任現任檢查人及重新選派檢查人
),自屬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檢查人之資格,公司法除
對於公司重整裁定前或特別清算時,由法院所選派之檢查人
設有資格之限制,而規定其必須對公司業務有專門學識、經
營經驗
而非利害關係人者外,對一般檢查人之資格並無明文
限制,惟仍以具備相關知識而不具利害關係之人充任為
適當
。關於重新選派檢查人之人選,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會計師公
會推薦適任之人選,該公會推薦王淑冬會計師,並表示王淑
冬會計師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有該公會函附卷
可稽,
本院審酌王淑冬會計師為大學會計系畢業,現職為會計師,
並有講師、公司財務主管、公職等經歷,以其學識、經歷及
專長,應足以勝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故重新
選派王淑冬會計師(地址:高雄市○○區○○○路○○○ 號3
樓,電話:00-0000000,隸屬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檢
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