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夏張春蘭
上列
聲請人聲請更換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
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