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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更換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張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換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