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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鐘大清會計師(沅通會計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原選派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8 年度聲更一字第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系爭裁定業已載明將相關書狀繕本送達相對人後,遭以遷移為由退回,復查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個人戶籍資料,其戶籍地址亦載為高雄○○○○○○○○○,再經聲請人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相對人營業地址並未變更,同時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狀況顯示「營業中」,且無統一發票資訊,在在顯示相對人已無實際營業行為且蓄意他遷不明,另本案選任檢查人之聲請人曾以電話回覆聲請人,其無從提供相對人有關檢查之資料,聲請人已無從執行檢查工作,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俾利本院另行選派檢查人,以進行審查工作等語。
二、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經查:本院以系爭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等情,有系爭裁定卷宗可查,揆諸上開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而聲請人既已表達辭任之意思,且相對人已無營業行為、遷移不明,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
  ,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原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