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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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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無瑕疪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廖仲涵 被   告 馥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源天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無瑕疵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 其以新臺幣(下同)1,018,500 元向被告購買魯式鼓風機1 台, 然因該魯式鼓風機之瑕疵,先位請求被告另行交付全新之魯式鼓 風機1 台;備位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價金916,650 元;次備位 請求被告給付712,95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魯式鼓風機之 價值核定為1,01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