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廖仲涵
被 告 馥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源天
上列
當事人間交付無瑕疵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
其以新臺幣(下同)1,018,500 元向被告購買魯式鼓風機1 台,
然因該魯式鼓風機之瑕疵,先位請求被告另行交付全新之魯式鼓
風機1 台;備位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價金916,650 元;次備位
請求被告給付712,950 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魯式鼓風機之
價值核定為1,01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