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陳翁麗玉
被 告 潔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子進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不足額工資、假日出勤加倍
工資、特休假未休工資、
資遣費、預告工資,
訴之聲明第一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380元,
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不足額工資、假日出勤加倍工資
、特休假未休工資、預告工資合計554,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06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030元,是原告應
繳納裁判費4,350元(計算式:7,380元-3,030元=4,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