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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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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陳翁麗玉 被   告 潔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子進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不足額工資、假日出勤加倍 工資、特休假未休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訴之聲明第一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380元,其中請求被告給付不足額工資、假日出勤加倍工資 、特休假未休工資、預告工資合計554,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06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030元,是原告應 繳納裁判費4,350元(計算式:7,380元-3,030元=4,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