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李振銘(原名:李正平)
原告與
被告銓宇工程有限公司、蔡順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3,8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