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李振銘(原名:李正平) 原告與被告銓宇工程有限公司、蔡順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3,8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