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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賠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源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佩君 原告與被告許軒凱間給付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5,080 元及利 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705,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