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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原告與被告劉新川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2,05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5,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