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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翁進鴻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旭丞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11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38 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