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原告與
被告曾國強、大高屏物流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