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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原告與被告曾國強、大高屏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