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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玖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玖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國光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被告林秀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4,204元,應繳裁   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0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