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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禾鉅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建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棠宇建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6,236元,應繳裁判   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0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