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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林俊杰 原告與被告利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