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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黃春清 被   告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開二人 吳澄清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丁秋銓       賴力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81,97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5,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