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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誼明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紘 原告與被告宋見能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1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