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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施欽元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昌造船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