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新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京祐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福騰建設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15823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