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新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京祐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福騰建設有限
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15823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