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梁文漢
被 告 陳譽文
被 告 李怡萱
被 告 謝瑩
臻
被 告 陳揚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
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
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
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286元【
計算式: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8,000元/㎡×面積145㎡×原告請求
持分1/7=994,2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