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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梁文漢 被   告  陳譽文 被   告  李怡萱 被   告  謝瑩 被   告  陳揚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286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8,000元/㎡×面積145㎡×原告請求 持分1/7=994,2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