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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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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三昌產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華 被   告 張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 市○○區○○街○○號房屋一、二層(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最 新課稅總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91,200元,揆諸前引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