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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立柏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陳水哖、陳英雄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   第17189 號),而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3,06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1,77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61,2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