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顏杏真
黃衣暄
原告與
被告瑞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18,792元(0000000+852333),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
,而勞工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
件得暫免徵收1/2 即10,499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9元(0000
0-00000 =10499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
提出
準備書狀暨以
繕本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
正
前揭事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