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斯克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品軒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000元,應繳第
一審
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