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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郭松順 本件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呈報松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松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部分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松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鈺 公司)、松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旺公司)之清算人 ,而松鈺公司、松旺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梓官區,有聲請 狀所附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報,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