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郭松順
本件聲請人呈報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呈報松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松旺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清算人部分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松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鈺
公司)、松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旺公司)之清算人
,而松鈺公司、松旺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梓官區,有
聲請
狀所附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報,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