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錡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仲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中揚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094號),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7,977元,應繳
第一審
裁判費26,9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