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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翁馨嬪       李麗美       徐淑芬       鄭衣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勞工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翁馨嬪、李麗美、徐淑芬、鄭衣宸工資各新 臺幣(下同)1,748,784元、799,059元、1,254,547元、258,408 元,合計4,060,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 元,依前開規 定得暫免繳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20,647元(41,293元×1/2=20, 6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46元 (41,293元-20,647元=20,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