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建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建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盟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5,810元【計算式:美金6
0,627.34元×30.94(
訴訟繫屬日民國107年12月11日臺灣銀
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1,875,81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11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