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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建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盟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5,810元【計算式:美金6   0,627.34元×30.94(訴訟繫屬日民國107年12月11日臺灣銀   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1,875,81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11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