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佳紋
原 告 順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
價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
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原告姓名│
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訴之聲明第三│應繳裁判費((A)+(B)│
│ │標的金額(A) │項訴訟標的價│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額(B) │(新臺幣) │
│ │ │(計算方式:│ │
│ │ │鐵板數量12片│ │
│ │ │×每片價值 │ │
│ │ │45,000元/片 │ │
│ │ │;請求被告給│ │
│ │ │付相當於租金│ │
│ │ │之損害部分,│ │
│ │ │依民事訴訟法│ │
│ │ │第77條之2第2│ │
│ │ │項規定,不併│ │
│ │ │算其價額) │ │
│ │ │(新臺幣) │ │
├────┼───────────┼──────┼────────────┤
│傅堡工程│1,997,618元 │ │20,800元 │
│有限公司│ │ │ │
├────┼───────────┼──────┼────────────┤
│順傑工程│1,377,632元 │540,000元 │20,008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 │3,375,250元 │540,000元 │40,80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