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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原   告 順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 價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 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原告姓名│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訴之聲明第三│應繳裁判費((A)+(B)│  │    │標的金額(A)     │項訴訟標的價│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額(B)   │(新臺幣)       │  │    │           │(計算方式:│            │  │    │           │鐵板數量12片│            │  │    │           │×每片價值 │            │  │    │           │45,000元/片 │            │  │    │           │;請求被告給│            │  │    │           │付相當於租金│            │  │    │           │之損害部分,│            │  │    │           │依民事訴訟法│            │  │    │           │第77條之2第2│            │  │    │           │項規定,不併│            │  │    │           │算其價額) │            │  │    │           │(新臺幣) │            │  ├────┼───────────┼──────┼────────────┤  │傅堡工程│1,997,618元      │      │20,800元        │  │有限公司│           │      │            │  ├────┼───────────┼──────┼────────────┤  │順傑工程│1,377,632元      │540,000元  │20,008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  │3,375,250元      │540,000元  │40,80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