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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3號 原   告 吳典雄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15,940 元(300,620 +415,320 =715, 94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新台幣7,820 元,但因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工資補償新台幣293,150 元、特別休假應 休未休工資147,600 元,合計440,750 元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 費1/2 ,而扣除上開金額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5,19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新台幣2,980 元,則工資合計部分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840 元(7,820 -2,980 =4,840 ) ,應暫免徵收1/2 即2,420 元,故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 台幣5,400 元(7,820 -2,420 =5,400 ),因原告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108 年度救字第153 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 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