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許謙懷
被 告 國聯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大儒
上列
當事人間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000 元(即原告陳報所
需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