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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修繕漏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許謙懷 被   告 國聯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000 元(即原告陳報所 需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