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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方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崧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