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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巨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卓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黃伊欽即明城工   程行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9,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