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卓穎 原   告 楊美雪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劉碩軒(原名:劉   吉倪)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9908 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