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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恒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仕堅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律師       陳柏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曾聲請被告太磊國際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8891 號),而上   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3,353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69,4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8,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