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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金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水木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9,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