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戴新恭
原告與
被告怡進興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3,
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