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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戴新恭 原告與被告怡進興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3, 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