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昇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界成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勗弘企業有限公司、長盈倉儲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57,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