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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昇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界成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原告與被告勗弘企業有限公司、長盈倉儲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57,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