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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亞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恩 被   告 陳文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