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亞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永恩
被 告 陳文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