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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上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素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君鴻國際酒店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1968   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14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