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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工程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679 號),而上   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25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