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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能得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盈榮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836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9,833   ,394元【計算式:美金631,636.74元×31.4(訴訟繫屬日10   8 年9 月4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9,833,394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592 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6,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