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貴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能得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盈榮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8367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9,833
,394元【計算式:美金631,636.74元×31.4(
訴訟繫屬日10
8 年9 月4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9,833,394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6,592 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6,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