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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2號 原   告 中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芝璇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0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