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2號
原 告 中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信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芝璇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0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